人本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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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12, 2005

交通罰則有改:超速逾60公里重罰6000至2萬4000 停車費逾期降為300

2005/01/12 16:11

記者林嘉生/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列「飆車條款」,規定超速駕駛如果超過速限60公里以上,將處6000到2萬4000元罰鍰,這是一般道路超速罰款的5到10倍、高速公路超速罰款的2到4倍,至於裝用雷達測速器則不罰;另逾期未繳停車費罰單,罰金從600降低為3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理的修正,其中,針對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增加「嚴重超速」,凡是超過道路速限60公里以上,就算飆車行為,視同危險駕駛,6000到2萬4000元罰款,比目前超速只罰1200或3000元,增加好幾倍。至於原本列入連續飆車,車輛要被沒入的規定則是遭到刪除,僅駕駛人如果肇事要被吊銷駕照。

此外,紅燈右轉行為原比照闖紅燈行為,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草案修正為,屬紅燈右轉行為者,處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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