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汽車

汽車科技完全是因為人而產生,以人的觀點去設計汽車,目的雖然只是把人從甲地送到乙地,但行駛過程的樂趣卻也是人本的科技。

星期一, 4月 04, 2005

強制險保險證有效期在30日以上才准予辦理車檢或車籍異動

臺北市監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 臺北市監理處

發稿日期:94年3月1日

發稿人:第三科林正揚

聯絡電話:27630155轉305

即日起辦理汽車檢驗或車籍異動請注意強制險保險證有效期在30日以上;另3月3日起公司行號辦理公路監理業務時請注意攜帶證件

交通部日前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其中第1項第3款對於公司行號辦理公路監理各項異動,從原先繳驗該公司、行號登記證之影本,修正為:「應繳驗該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影本」,增加了「應繳驗該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部分,為避免造成認定分歧,影響車主權益,臺北市監理處特別說明,公司行號在辦理車輛新領牌照或車籍異動時,除原先需檢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外,現在還得繳驗「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就這部分,臺北市監理處特別提出說明,若民眾檢附「設立、變更登記卡」、「公司登記核准函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書」等任1項影本,可予認定為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讓民眾有緩衝期,將自94年3月3日起正式施行,監理處籲請民眾注意。

又因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已發布實行,其中第16條第2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尤其後者因直接影響民眾權益,該處希請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或車籍異動時一定要檢查保險證有效期是否還在30日以上,以免遭退件無法受理。

由於本次法規修正幅度相當大,該處籲請民眾辦理公路監理業務時先檢查證件有沒有齊全,以免空跑一趟。如果無法確定,可先與該處連絡(電話:27630155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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